2010年10月1日之后家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优惠税率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成年(年满18周岁)的:
1、 未婚的,需提供:
(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户口本;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或相关部门的未婚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及房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2、已婚的,需提供:
(1)、结婚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所在地及房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3、纳税人离婚的,需提供:
(1)、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裁定书。
(2)、户口本;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纳税人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及房地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二、纳税人未成年的,需提供:
1、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结婚证及户口本;父母离异的,提供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裁定书。
3、户口所在地及房产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三、香港、澳门、台湾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的公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出具房产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唯一住房证明原件。
四、2010年9月30日(含30日)以前已签订合同的一手房,要求按原政策税率执行的,需提供预购登记证明或订金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
五、财政征收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2008年11月1日之后个人首次购买90及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享受1%优惠税率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1、 未婚的,需提供:
(1)、户口所在地民政局或相关部门的未婚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即未见产权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2、已婚的,需提供:
(1)、结婚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首次购房证明(即未见产权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二、纳税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需提供:
1、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全体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首次购房证明(即未见产权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三、纳税人离婚的,需提供:
(1)、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超过一年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出具的离婚未再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即未见产权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补充:
2010年10月1日之后家庭购买普通住房享受优惠税率需提交的资料(港澳台及涉外人士):
一、 户口所在地律师楼出具家庭成员证明(原件)
二、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唯一住宅证明/无房证明(原件)
三、 金湾区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唯一住宅证明/无房证明(原件)
首次购买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未婚证明和离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